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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劳社函〔2007〕37号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5号)、《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42号)、《辽宁省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方案》(辽劳社[2007]86号)的精神,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沈阳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方案》,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积极参加此项评定工作。
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接到此通知后,请于7月13日前将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人报市就业服务局。
联系人:汪伟       联系电话:31401113

附件:1.沈阳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方案
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3.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4.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
5.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
6.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信息标准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 开展  职业介绍  机构  评定  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76日印

附件1:
沈阳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方案

一、评定目的
通过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全市树立一批讲诚信,守信誉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品牌,推动劳动力市场秩序良性发展,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的就业服务。
二、评定时间
评定分为三个阶段
(一)7月2日-8月10日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A”级的评定;
(二)8月10日-9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AA”级的评定;
(三)2008年组织参加中国就业促进会开展的“AAA”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组成员
组  长:市就业服务局局长                  王永兰
副组长:市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潘久艳
成 员: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中心副主任   汪  伟
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王  辉
市就业服务局市场管理部部长      许宝民
四、评定办法(见附件:2)
五、评定标准(见附件:3)
六、评定程序
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要按通知要求,做好评定前的准备工作,已参加过市信用等级评定的单位要将原已参加评定信用资质的情况作为评定的主要数据资料上报。
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信息标准》(附件:6)建立信用数据库,登记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基本信息,记载评定过程信息和评定结果信息等,并在评定工作结束后(8月10日前)将信用数据库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市就业服务局。
七、组织开展市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解决。省、部级信用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评定工作遵循《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试行)》开展,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八、沈阳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具体指导。具体评定中的业务工作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汇报,按省厅意见及时调整。

附件:2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介机构)信用建设与管理,提高就业服务质量,推动职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就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规、履约尽责的要求,对民办职介机构服务信用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并经政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机构自愿、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实施。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评定机构,分级负责各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设立部级信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管理及人力资源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对省、市级评定机构的答复提出的复议;
(四)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可设立信用等级评定专家组,负责监督本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二章     

  第七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民办职介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办职介机构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业务满两年以上;
(三)自愿签署并承诺遵守《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第九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信用等级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三个信用等级的含义如下:
“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规范,有较好地信用记录。
“A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高效,质量优越,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和较强的实力,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
“AAA”级表示该机构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实现了系统化精确管理,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是全国的旗帜和典型,引领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发展方向。
信用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信用等  级。
第十二条  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述文件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依据《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考查民办职介机构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行政级别进行评定:
(一)“A”级由市级评定;
(二)“AA”级由市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级要求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省级终审评定;
(三)“AAA”级由省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A”级标准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中国就业促进会终审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在信用等级评定后,向被评定单位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定机构负责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达到各信用等级要求的民办职介机构名单。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作出书面答复。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定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专家委员会应作出裁定,专家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经评定获得信用等级的,由评定机构报中国就业促进会备案。

第四章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预算。
第二十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信用等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机构,由地方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评定机构有权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或信用状况明显下降的,经原评定机构核实可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连续二次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民办职介机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倡导民办职介机构协商制定,自愿签署。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就业促进会负责解释。

附件3: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逐级进行,“AAA”级在“AA”级单位中择优评定,“AA”级在“A”级单位中择优评定。
三个信用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分别如下:
一、“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A”级的评定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服务规范两类,共9个指标。
(一)基本条件指标的含义及评定要求
基本条件指标是“A”级的门槛性指标。被评定单位必须达到本类各指标的评定要求,否则不能评定为“A”级。
1.年检记录:指工商年检、税务年检和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记录。
评定要求:通过工商年检、税务年检、劳动保障部门年检。
2.行政处罚:指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记录。
评定要求:无行政处罚的记录。
3.有效不诚信投诉:指确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
评定要求:无有效不诚信投诉记录。
4.司法诉讼:指经诉讼、仲裁被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载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
评定要求:应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二)服务规范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服务规范指标是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规范性程度方面的指标。
本类各指标的名称、总分权重及分值,见下表

指标名称

权重

分值

信息公示

10%

10

服务规程

15%

15

服务记录

30%

30

用工情况

25%

25

监督检查

20%

20

合 计

100%

100

本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如下:
5.信息公示
(1)含义:指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明显的方式,公示工商执照、税务证照、《职业介绍许可证》等证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电话、投诉电话;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以及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等情况。
(2)分值:10分
(3)评分规则:
①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扣3分;
② 未以明显的方式公示扣3分;
③ 未公示工商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每少公示一项扣3分;
④ 未公示税务证照,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电话、投诉电话的,每少公示一项扣2分;
⑤ 未公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的每少公示一项扣1分。
6.服务规程
(1)含义:用于评定是否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分别制定了服务规程;制定的服务规程是否包含了完成该项服务的必要服务环节;服务规程对各服务环节的服务是否作了明确要求;制定的服务规程的可执行性及执行情况。
(2)分值:15分
(3)评分规则:
① 无服务规程或未执行服务规程的扣全分;
② 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每少一项服务规程扣5分;
③ 各服务规程未包含完成该项服务的必要服务环节的,每项服务规程扣3分;
④ 各服务规程对必要服务环节的服务未做明确要求扣3分。
⑤ 服务规程执行性较差的扣2分。
7.服务记录
(1) 含义:用于评定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规程,对所有服务对象提供的各项服务是否都做了服务记录、服务记录是否如实反映了服务质量及收费情况,及如果服务对象要求,能否查询。
(2) 分值:30分
(3) 评分规则
① 无服务记录的扣全分;
② 有服务,但缺少重要内容的扣20分;
③ 特定服务项目无服务记录的,每项扣10分;
④ 某次已服务,但收费无服务记录或有服务记录无收费记录的,每次扣3分;
8.从业人员情况
(1)含义:用于评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2)分值:25分
(3)评分规则:
①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以90%为基数,每降低5%扣5分;
②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以80%为基数,每降低5%扣5分;
③ 侵犯员工其他合法权益的,每次扣5分。
9.监督检查
(1)含义: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及查处违法违规或责令整改与管理服务规范不符行为等的记录。
(2)分值:20分
(3)评分规则:
① 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扣全分;
② 有与管理服务规范不符行为被责令整改的,每次扣10分。
(三)“A”级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达到“A”级基本条件指标要求,且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级单位。
二、“AA”级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AA”级的评定以达到“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服务功能、服务能力、社会责任及服务效果四类,共10个评定指标。
“AA”级各指标信用评分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见下表:


指标类别

权重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服务功能

30%

30

服务项目

15

服务规范

15

服务能力

30%

30

经营场所

8

服务设施

11

专业队伍

11

社会责任

20%

20

义务服务

12

社会公益

8

服务效果

20%

20

服务规模

8

成功率

6

社会评价

6

合计

100%

100

 

100

(一)服务功能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1.服务项目
(1) 含义:指有选择地评定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综合性水平或其业务专长。
服务综合性水平根据业务覆盖领域的广泛程度决定。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领域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测评、招聘服务、就业宣传、劳动力信息发布等。
业务专长是指其在上述某个业务领域的服务技术、服务规模及业绩突出,位于国内同类机构的较高水平。
(2)分值:15分
(3)评分规则:
① 选择评定服务综合性水平的,其业务覆盖领域每少一项扣2分,业务领域不足3项的,扣全分;
② 选择评定业务专长的,其在特定业务领域的服务技术、服务规模或业绩三者任何一项不能代表全国较先进的水平扣5分,有两项不能代表全国较先进的水平的,扣全分。
2.服务规范
(1)含义:用于评定服务项目(尤其是主要服务项目)是否制定了服务规范,服务规范的完善、详尽及可操作性,以及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
服务规范是指提供某项服务应当遵循行为规则,包括服务程序、各程序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手段或质量检验标准、服务效果评价等规则。
(2)分值:15分
(3)评分规则:
① 主要服务项目未制定服务规范的,每项扣4分;
② 普通服务项目未制定服务规范的,每项扣2分;
③ 主要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不完善的,扣4分;
④ 普通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不完善的,扣3分;
⑤ 不执行服务规范的扣全分。
(二)服务能力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3.经营场所
(1)含义:指对依法长期或固定使用的经营场所规模,以及参考所在城市的交通状况,对其交通便利性的评定。
长期或固定使用是指自有或长期租用,租用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分值:8分
(3)评分规则:
① 经营场所面积以200平米为基数,每减少50平米扣3分;
② 交通便利性较差,扣1分。
4.服务设施
(1)含义:参考国内现代化管理水平,评定硬件设施如服务环境配套设施、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套规模、技术先进性和人性化程度。
(2)分值:11分
(3)评分规则
① 环境配套设施人性化程度差的扣3分;
② 环境配套设施数量不足的扣2分;
③ 环境配套设施技术落后的扣1分;
④ 办公设备数量不足的扣2分;
⑤ 办公设备技术落后的扣1分;
5.专业队伍
(1) 含义:用于评定团队规模、团队素质、员工职业证书持有率及员工教育培训程度等。
(2)分值:11分
(3)评分规则
① 团队规模以30人为基数,每减少5人扣2分;
② 员工岗前培训率以95%为基数,每降低5%扣2分;
③ 员工诚信教育培训率以90%为基数,每降低5%扣2分
④ 工作人员持有各类职业证书率以80%为基数,每降低10%扣1分;
⑤ 大中专以上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率以40%为基数,每降低5%扣1分。
(三)社会责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6.义务服务
(1)含义:指义务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尤其是义务为特殊群体、困难群体及长期失业者服务的记录。
(2)分值:12分
(3)评分规则:
① 未义务为全部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的扣2分;
② 未义务为特殊群体、困难群体或长期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的,义务服务对象每少一项扣4分。
7.公益活动
(1)含义:指支持、参与或赞助政府举办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的社会公益活动的记录。
(2)分值:8分
(3)评分规则:
① 年内支持、参与或赞助上述公益活动的,每次加4分。
(四)服务效果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8.服务规模
(1)含义:指对年提供就业服务的数量规模的评定。
(2)分值:8分
(3)评分规则:
① 年服务人数以2000人为基数,每减少200人扣2分。
9.服务成功率
(1)含义:指服务成功人数与服务人数的比率。
服务成功是指通过其提供的就业服务,建立了相对稳定劳动关系。
(2)分值:6分
(3)评分规则:
① 服务成功率以60%为基数,每降低2%扣1分。
10.社会评价
(1)含义: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表扬、表彰被评定单位或授予其荣誉的情况。
(2)分值:6分
(3)评分规则:
① 年内获得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表扬、表彰或授予被评定单位荣誉的,每次加3分。
(五)“AA”级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A”级单位。
三、“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分标准
“AAA”级评定以达到“A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以下4个评定指标。
(一)“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要点
1.综合实力
(1)分值:25分
(2)评定要点:
① 业务覆盖领域广泛,综合性强;
② 配套设施先进,服务技术居于国内领先水平;
③ 服务功能全面,体现人本服务理念;
④ 服务规模大,业绩突出。
2.开拓创新
(1)分值:25分
(2)评定要点:
① 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创新能力;
② 对国内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开拓与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
③ 代表国内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发展方向。
3 现代管理
(1)分值:25分
(2)评定要点:
① 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
② 采用先进的业务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对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记录、服务质量、客户档案、投诉处理等日常业务的系统化精确管理。
4.社会品牌
(1)分值:25分
(2)评定要点:
① 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形成跨区域的职业中介知名品牌;
② 年服务人数及服务成功率位列前茅,是全国民办职业中介的旗帜和典型;
③ 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引领国内民办职业中介的潮流。
(二)评分办法
本级指标均由专家委员会对被评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各指标评定要点进行评分。
(三)评定标准
经评定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AA”级单位。
备注
1.本标准对除公益活动及社会评价指标外的各指标采取扣分原则进行评定,即默认各指标的评分为满分,依据本标准所确定的评分规则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2.公益活动及社会评价指标采取加分原则进行评定,加至满分为止。

附件4: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
(试   行)

一、申请受理
(一)评定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受理评定申请15日前通告全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并免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有条件的机构应当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提供《申请书》下载服务。
(二)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申请书》中有关要求提供配套的参评证明材料。
(三)评定机构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和参评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验收,对材料不全的应于收到《申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
二、核定相关信息
(一)评定机构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需要向有关部门调取材料才能证明的旁证类信息,应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需要现场考察才能查实的信息,应该组织现场调查核实。
(二)核定人应当对核定情况和核定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
(三)申请机构的申请信息、旁证类信息和信息核定情况应录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
(四)对经核定发现有信息不全或不清晰的,应及时要求申请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对经核定发现申请机构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应按《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在信用数据库中记录。
三、信用指标评价
(一)信用指标评分应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增补相应指标。
(二)信用指标评分应由两名以上评定人员分别进行评定,填写评分表并签字确认。
(三)评定人员评分后,由专人负责对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总分表,并签字确认。
(四)信用指标评分表、总分表的具体内容应录入信用数据 库。
四、确定评定结果
(一)达标条件
1.A级
(1)满足A级指标中全部基本条件指标要求;
(2)A级信用指标评分的总分大于80分。
2.AA级
(1)达到A级标准;
(2)AA级信用指标评分的总分大于80分。
(二)评定机构应对各申请机构的相关信息核定情况和信用指标评分情况进行汇总,根据是否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确定初评结果,并将汇总情况和初评结果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五、公示复议
(一)评定机构对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申请机构在本地的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一周。
(二)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由专家组根据异议对评定过程和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专家组复核异议成立的,提请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复核意见和书面答复均应由3名以上专家共同做出,复核结果、异议及答复情况均应录入信用数据库。
(三)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评定机构在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向申请机构出具《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报告》,确认评定结果,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获得相应信用等级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名单。评定机构应将评定结果录入信用数据库。
六、AA级评定
(一)市(地)级评定机构完成A级评定工作后,应按照AA级评定标准,向省级评定机构推荐AA级申请机构,并按AA级评定的材料要求,经审查核定后,将所推荐的AA级申请机构的全部书面材料(及电子件)和信用数据库报送省级评定机构。
(二)省级评定机构应根据AA级评定标准要求,审核市(地)级评定机构报送评定材料的完整性,对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市(地)评定机构补充上报相关材料。
(三)AA级的具体评定工作按本规程三到五条执行。
七、总结上报
(一)评定机构应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 交评定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本地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参评情况、评定过程和评定结果情况,以及主要工作经验和相关意见建议。
(二)评定机构完成相应等级评定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信用数据库报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国就业促进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总结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中国就业促进会。
八、发放证书牌匾
信用等级A级和AA级均完成评定后,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统一安排发放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九、回避原则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原则。评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是 参评机构人员或与参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附件5: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下载

附件6: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信息标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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