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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度就业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职业指导资格培训的通知

各区、县(市)就业服务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根据辽劳社发[2006]20号、辽劳社函[2006]27号、沈劳社发[2007]12号文件要求,到2007年底前,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县级以上)和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要全部实现持职业指导资格证书上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取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达到100%,其中助理职业指导师以上人员不低于单位业务人数的80%,职业指导师不低于10%。2008年1月1日起,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人员和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均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公共和非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为提高全市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进公共和非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进程。现将开展2007年度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指导资格培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培训范围。各区、县(市)、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全市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港澳在本市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沈阳劳动力市场协会会员。
  2. 培训时间、期限及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拟定于9月下旬开始。(具体培训时间、培训课程安排另行通知)。培训期限: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为300学时,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为240学时。培训内容:以国家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教材为准,主要包括: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创新职业指导-新理念,创新职业指导-新操作、新实践等。

、  培训报名。报名人应持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上一级等级的,要原级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二寸彩色兰底同版免冠照片5张;从事职业指导工作简历证明,并由单位加盖公章。报名时间为8月21日至9月5日。
四、  申报等级。国家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四个等级:职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参加职业指导资格培训、考试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见附件1。
考试、鉴定内容。考试、鉴定分为新理念基础知识考试,新操作、新实践考试,综合评定(职业指导师以上参加)考试。试题范围以职业指导2005年度新《标准》教材内容为准。
理论考试均采用“四选一”题型,题卡作答形式。
操作考试采用选择案例分析题卡作答。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新实践操作考试除试卷考试外,另加论文撰写,高级职业指导师需论文答辩。论文撰写采用命题作文形式。论文题目“职业指导与大学生就业、职业指导典型运作、试论职业信息的采集与分析、试论对困难就业群体的职业指导”中任选一题。
综合评定考试按照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职业指导员和助理职业指导师不参加综合评审考试,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参加综合评审考试。综合评审考试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及格。综合评审考试不及格的考生,需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理论知识、新操作考试二科成绩分别达60分以上为及格,可获取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理论知识、新实践、综合评审考试三科成绩分别都要达到60分以上为及格,可获取资格证书。各科成绩不及格的考生需在下次考试时参加补考。
、  考试时间。2007年11月18日
8:30 —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新操作、新实践考试;
报考高级职业指导师要撰写论文和答辩,论文不少于5000字。报考职业指导师要撰写论文和答辩,论文不少于3000字。论文采用A4纸打字,一式四份,连同软盘装入文件袋上报。(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1. 关于补考。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各科考试成绩未及格的,一年内可申请补考未及格科目,及格科目成绩保留一年,各科补考仅限一次,并向考试鉴定部门交付补考科目的考试鉴定费后参加补考。
  2. 培训报名联系方式。凡是报名参加职业指导资格培训班的学员,由各区、县(市)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统一到市就业服务局报名,其它机构参加培训班的学员可直接到市就业服务局报名。报名参加培训、考试鉴定的学员请持报名表(可下载复印一式二份)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2。

九、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指导资格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好工作,确保参加培训人员的时间。
2、各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全市组织的职业指导资格培训,其培训、考试鉴定的费用,由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教材费用由本人自理。其它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教材费用自行解决。
3、参加职业指导资格培训学员的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培训要求和期限学时及辽价发[2001]151号文件规定,在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考试鉴定费,交费标准依据辽价发[1998]156号、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发[2007]19号文件规定,在考试前由培训班协助考生统一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交费。培训费在报名时统一交费。教材资料费统一由培训班代购。
市就业服务局委托沈阳劳动力市场协会按此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培训。
联 系 人: 汪 伟   电话:31401113、 
报名地点:沈阳市就业服务局201房间
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劳动大厦)
附 件
1、参加职业指导资格培训、考试、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

参加职业指导资格培训、考试、鉴定人员的申  报  条  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报
一、职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1、高中、中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2年以上。
2、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工作满一年。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
二、助理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高中、中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5年以上或持职业指导员证书2年以上。
2、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3年以上或持职业指导员证书2年以上。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年。
三、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6年以上或持助理职业指导师证书3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5年以上或持助理职业指导师证书2年以上。
3、硕士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2年以上。
四、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高中、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9年以上或担任职业指导师3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8年以上或担任职业指导师3年以上。
3、硕士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职业指导师3年以上。
4、博士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3年以上。
5、凡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的人员要提供国家级刊物发表过的文章原件及复印件。


2、参加职业指导资格培训及参加全国统考报名表

沈阳市就业服务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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