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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沈劳社发〔 2006 〕 31 号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 36 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 2006 〕 1 号)精神,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辽劳社发〔 2006 〕8 号)和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 2006 〕 7 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力度,引导和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市场就业为导向,以提供创业服务和创业扶持为手段,以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为重点,通过提供创业扶持,鼓励和培养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潜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辟就业领域,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从2006 年到2008 年,全市培训创业带头人6000人,重点扶持300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1 . 8 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006年到2008 年全市各区、县(市)至少创建一个初具规模、功能设施齐全的再就业孵化基地,构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绿色通道。
   二、扶持对象范围
   创业扶持的对象范围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和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主要扶持政策
   (一)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创业带头人,按规定享受省市政府制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
   (二)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对培训创业带头人培训的培训机构,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资料,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并按规定核拨培训资金的70 % ,其余30 %的培训补贴,将根据创业项目实施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按规定据实结算。
   (三)建立创业项目资源数据库。各地区要通过采取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等办法,广泛征集有实用性、开发性、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创业项目资源数据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支持。对被创业者付诸实施的创业项目,由同级财政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200 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推荐机构一次性补贴。
   (四)创业带头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可取消反担保,由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
   (五)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服务型、商贸型和社区加工型企业,经区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会、共青团、妇联群团组织、信用社区认定的,可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属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符合条件人数,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兴办企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贷款扶持。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可由财政承担50 % (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25 % ) ,展期不贴息。
   (七)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按照“缴谁谁补”的原则,3 年内分别由市或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纳入市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区级财政承担部分,市财政按承担70 %给予补助。
   (八)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 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06 年1 月1 日起至2008 年12 月31 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对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统筹帮助其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九)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 元,期限暂定3 年(到期后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四、相关操作程序
   (一)创业带头人认定条件及程序
   1 、认定条件
   ( l )下岗失业人员年龄范围男在60 周岁以下、女在50 周岁以下;
   ( 2 )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 年1 月1 日后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 营业执照》 ;
   ( 3 )下岗失业人员所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遵纪守法,生产经营及劳动用工没有违法行为;
   ( 4 )创办的企业吸纳符合就业扶持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在6 人以上;
   ( 5 )创办的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 、认定资料
   符合创业带头人条件的私营企业或个体户法人代表应向企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 沈阳市创业带头人认定表》 并提供以下资料:
   ( l )法人代表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失业证或《 再就业优惠证》 ;
   ( 2 )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副本;
   ( 3 )职工名册(企业盖章);
   ( 4 )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 5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 、审批程序
   ( 1 )社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情况向街道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申报,街道根据社区申报的资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 沈阳市创业带头人认定表》 及相关资料盖章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 2 )由社团组织及相关部门推荐的创业带头人,需提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沈阳市创业带头人认定表》 及相关资料,并加盖社团组织或相关部门公章,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3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建立“扶持创业带头人情况数据库”,作为享受各项补贴政策的依据,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市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及其创办的企业发放认定证书及“创业扶持单位”、“创业孵化基地”牌匾,作为我市重点扶持培养的创业单位。(二)减免税费程序
   企业持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可依法向县区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 、减免税申请表、《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及附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再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再就业优惠证》 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财务报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小额担保货款程序
   1 、申请贷款的创业扶持企业,应到当地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贷款投向、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质押担保情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等相关材料。
   2 、经办银行初审同意后,携带《 沈阳市创业带头人认定表》 、《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工资手册、用工合同、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复核,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申请贷款的小企业相关材料移送市财政部门办理财政贴息备案手续。
   (四)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对已审核批准的创业带头人所创办的企业,为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先缴后补和缴谁谁补”的原则,分别由市或区县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暂定3 年。
   1 、提供的资料
   ( l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创业扶持单位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 ;
   ( 2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 沈阳市创业带头人认定表》 ;
   ( 3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 4 )创业带头人身份证复印件、《 再就业优惠证》 复印件;
   ( 5 )创业扶持单位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再就业优惠证》 复印件;
   ( 6 )创业扶持单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补贴程序
   由市或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上述材料复合后,装订成册,每年10 月末前分别送交市或区、县(市)财政部门。市或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送交的资料,审核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拨付。
   (五)创业项目推荐机构补贴程序
   对创业项目资源数据库中被创业者付诸实施6 个月以上的创业项目,市或区县财政按照创业扶持单位的工商注册级次分别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2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1 、创业项目推荐机构提供的资料
   ( l )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 沈阳市创业扶持项目补贴申请表》 ;
   ( 2 )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 沈阳市创业带头人认定表》 ;
   ( 3 )创业项目推荐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 4 )项目推荐机构与创业扶持单位签定的项目合同复印件;
   ( 5 )社会保险月缴费凭证和工资月发放凭证。
   2 、创业项目推荐机构申报程序
   由创业扶持单位和创业项目推荐机构分别填写《 沈阳市创业扶持项目补贴申请表》 ,并提供上述资料。经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每年11 月15日前分别送交市或区、县(市)财政部门。
   市或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送交的资料,审核批准后,在15 个工作日内给予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创业扶持,是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整个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业扶持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确保创业扶持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扩大宣传影响,推动全社会对创业扶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继续完善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全程咨询指导和帮助。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作用,加大对创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并确保安全运作,扶持创业企业发展。
   (三)强化管理监督。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管理监督,建立创业项目数据库,建立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数据库,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对经审核认定的创业带头人,街道或社区应在辖区内向社会公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创业带头人及所创办企业的变化情况,创业带头人所创办的企业有违法行为的,由区、县(市)政府及时收回牌匾及证书。
   (四)加大对创业带头人的保护力度。对市政府为创业带头人发放“创业扶持单位”、“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实行挂牌保护的企业,除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外,各执法部门不得到创业带头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收费。市劳动保障、、监察、审计、公安、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对扶持创业带头人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建立承诺服务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对创业扶持单位办理相关认定、复核、审批、拨付的承诺服务制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扶持服务工作,对不按规定要求和超过承诺办理时限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附:《 沈阳市创业带头人认定表》

   二00 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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